德克薩斯電力改革伊始,售電側的準入機制就備受爭論。經過近20年的發(fā)展和完善,由德州公共事業(yè)管理局(puct)牽頭制定和修改的售電側市場規(guī)則(puct規(guī)則,第25章)已經獲得大多數市場參與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認同。
在設計準入機制(第25章,第e節(jié))時,德州主要有三個目標:鼓勵市場參與、保證公平、減少市場波動風險。
1鼓勵參與
在德州售電準入的要求中,很多門檻都設置了多選項,靈活機制。只有在競爭性較強的售電市場中才能發(fā)揮市場效率,理順電價機制,優(yōu)化資源配置。例如,在售電主體登記注冊時,不同售電公司可以申請三種不同的牌照,包括1)指定售電區(qū)域(全德州或部分地區(qū))的競爭性售電公司。此類公司是最常見的售電公司,需要滿足最全面的財務、技術與管理要求。2)指定客戶的售電公司。此類公司通常只為某些特定的大型工商企業(yè)服務,每名客戶的用電規(guī)模大于一兆瓦,需要客戶認可文件和基本技術管理要求,不需要滿足大多數財務要求。3)指定客戶的分布式電源代理售電公司。此類公司經營范圍僅限于將指定客戶的分布式電源產電經過市場參與最終售回本客戶。只需要滿足基本的注冊要求與分布式電源并網許可。在我國電改過程中,可以參照此類要求,分等級、分步驟地放開,鼓勵培育不同的售電主體,對購電方提供多種選擇。
2保證公平
在售電側放開過程中,原有的輸配售環(huán)節(jié)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必然發(fā)生根本改變。如何保證各售電公司能夠獲得公平有效的信息,售電企業(yè)與原有電力企業(yè)(發(fā)電、輸配售電網公司)理清關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德州售電側市場規(guī)則中,專門設置了一節(jié)(puct規(guī)則,第25章,第o節(jié)),名為“解除捆綁與市場力”,其中要求原有電力企業(yè)必須將運營范圍拆分,定性為發(fā)電、輸配電、售電公司。與中國電改思想類似,發(fā)電售電側允許競爭,輸配電完全管制。第o節(jié)規(guī)定,競爭側與輸配電公司可以由同一財團控股,但其經營活動必須獨立,稱為“解除捆綁”。解除捆綁的計劃由原相關公司提出,可以是原公司剝離資產,新成立公司注入資產等。在第25章第k節(jié)中,詳細規(guī)定了同一集團下不同附屬公司之間的關系,包括非競爭性輸配電企業(yè)禁止與競爭性售電公司共享辦公地點、it設備、數據、人員等等。這樣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輸配電公司對不同的售電主體產生偏袒,串通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防止了可能會產生的電價異常,市場波動。在我國電改初期,由于國情的關系,可能無法完全解除捆綁,不過在制度設計時應該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另外,在德州售電側規(guī)則(第25章,第f節(jié))中,專門要求所有輸配電公司必須對電表(智能電表)數據進行實時通信發(fā)布,發(fā)布對象包括iso,用戶和售電方(rep)。這樣的要求也使得售電方與客戶能夠進行實時信息采集,達到市場的透明,有效。
3 減少市場波動風險
德州售電準入規(guī)則對所有售電主體的財務,管理和運營標準都有清晰表述。其中,對指定區(qū)域(包含全區(qū)域)的競爭性售電公司要求最為全面。此類售電公司(或其擔保人)必須滿足三條要求中的一種,即1)售電公司或其擔保人擁有較高的信用評級( 穆迪信用評級“baa3” 及以上,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級 “bbb-” 及以上, 或 a.m. best 評級 “bbb”及以上);2)售電公司或其擔保人擁有有形凈值一億美元,負債比例不超過60%,且流動比率大于1;3)售電公司必須擁有股東權益超過100萬美元,并且隨時保持擔保信用證明50萬美元。在財務要求之外,售電公司還需要滿足多種管理和運營標準,包括主要管理人員需要擁有合計超過15年從業(yè)經驗,至少一名高管擁有兩年以上百萬美元級能源資產風險控制經驗等。這樣的設計使得售電企業(yè)相對較為成熟,財務相對穩(wěn)健,并且有助于市場的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售電側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兼顧各項改革目標,構建完善的準入機制,為培育良好的競爭性售電市場做好鋪墊。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