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華東能源監管局發布上海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綠色電力交易專章,明確了綠電交易的的總體要求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綠色電力交易的定義(一)綠色電力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生產的全部電量。 (二)綠色電力交易(以下簡稱“綠電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以下簡稱“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交易電力同時提供國家核發的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的需求。 (三)綠電交易是電力中長期交易的組成部分,執行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內(旬、周、日滾動)等周期組織開展。
二、綠電交易的原則(一)綠電交易堅持綠色優先、市場導向、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合理反映綠色電力的電能量價值和環境價值。不得以綠電交易名義組織開展以變相降價為目的的專場交易。 (二)環境價值隨綠電交易由發電企業轉移至電力用戶,環境價值應確保唯一,不得重復計算或出售。 (三)本專章適用于上海開展的市內綠電交易。跨省區綠電交易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市場成員(一)綠電交易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經營主體、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以及電力調度機構等。 (二)市場初期,參與綠電交易的發電企業主要為風電、光伏和生物質發電企業,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水電、光熱發電、地熱發電等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入市范圍和具體方式由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實施方案和相關政府文件中明確。發電企業自愿申請參與綠電交易,交易前需依法取得或豁免發電業務許可證,具備參與市場化交易資格,已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建檔立卡并核發綠證。分布式電源應簽訂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10千伏及以上并網的分布式電源)和購售電合同。 (三)售電公司通過簽訂零售合同并約定綠電交易服務條款等方式代理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 (四)電力用戶為具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愿意為綠色電力環境權益付費的用電企業。 (五)電網企業為參與綠電交易的經營主體提供公平的報裝、計量、抄表、收費等供電服務。 (六)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提供綠電交易市場注冊服務,組織開展綠電交易,匯總管理綠電交易合同,提供綠電交易結算依據,披露市場信息。 (七)上海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綠電交易安全校核,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保障綠電交易合同優先執行。
四、交易組織(一)批發用戶根據自身需求直接向發電企業購買綠電,零售用戶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買綠電。 (二)綠電交易方式包括雙邊協商、掛牌交易等。市場初期綠電交易主要開展雙邊協商交易。經營主體申報交易信息時應包含交易電量(電力)、價格、綠證偏差補償方式等信息。 (三)本市若開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交易(包括就近交易和聚合交易),根據政策規則和相關政府文件執行,具體方式可參照本專章相關規定。
五、價格機制(一)綠電交易價格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包括電能量價格和綠證價格。(二)綠證價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力調電費等計算,市場初期,綠證價格不應過度偏離市場公允價,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最新規定為準。
六、合同簽訂與執行(一)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綠電交易合同,明確交易電量(電力)、價格(包括電能量價格、綠證價格)及違約補償等事項。 (二)綠電交易可根據上海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在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并確保綠電交易可追蹤溯源的前提下,建立靈活的合同調整機制,按月或更短周期開展合同轉讓等交易。
七、交易結算(一)綠電交易的電能量費用與綠證費用分開結算。電能量費用按照上海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開展結算。綠證費用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兆瓦時為單位、采取去尾法取整數,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以綠證價格結算,綠證偏差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綠電交易采用電子合同,優先執行、優先清分、優先結算。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綠電交易電量優先結算后,剩余市場化交易電量的結算方式按照上海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等要求執行。 (三)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發電企業,對應帶補貼電量參與綠電交易時,其綠電交易價格高于項目所執行的煤電基準價的溢價收益等額沖抵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或歸國家所有;發電企業放棄補貼的,參與綠電交易的全部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 (四)同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多個發電企業簽約,總用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對應于各發電企業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發電企業與多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簽約的,總上網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時,該發電企業對應于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上網電量按總上網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五)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經營主體出具綠電交易結算依據,隨經營主體交易結算單按月發布。綠電交易結算依據包含以下內容: 1.電能量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2.綠證部分結算電量、價格、結算費用; 3.電能量部分偏差結算費用。 (六)鼓勵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發電企業積極參與綠電交易。發電企業參與綠電交易時,綠電交易結算電量占實際上網電量的比例超過50%且不低于市內平均水平的,由電網企業審核后可優先兌付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
八、綠色電力認證(一)上海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匯總管理市內綠電交易合同以及相關零售合同、結算依據,披露或展示綠電交易平臺記錄的綠電交易申報、合同、執行、結算、綠證劃轉等信息。 (二)上海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將綠電交易的相關結果和結算等信息提交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辦理綠證的核發、劃轉手續。
來源:華東能源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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