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燃煤發電機組執行環保電價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燃煤發電機組執行環保電價有關工作做出規定。
《通知》指出,燃煤發電企業申請燃煤機組實行超低排放電價加價政策,需要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材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表、檢測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竣工環保驗收網上信息公示、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及當地環保部門審核意見。
對于已經執行環保電價、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的燃煤機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審核時,燃煤發電企業需要提供本季度燃煤機組運行情況統計表(含機組運行小時數,超標小時數統計數據)、本季度燃煤機組啟停機時間記錄、脫硫脫硝設施CEMS曲線圖、對超標小時數據產生原因的說明和污染物超標排放時段明細表及地方環保部門審核意見。
《通知》明確,進行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機組需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申請超低排放加價政策,相關材料應于驗收后1月內上報;已經執行環保電價及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的燃煤發電企業務必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上季度燃煤機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相關材料報送吉林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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