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及配套優先調度實施細則發布
□ 京 津
華北能源監管局日前印發《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及配套優先調度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依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文件精神,結合京津唐電網綠電市場化交易開展情況及發展需求,華北能源監管局會同京津冀三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修訂完善了綠電交易規則,并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印發。
堅持市場化交易原則
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本著京津冀地區電網統籌優化和京津唐電網電力電量統一平衡的要求,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堅持市場化交易原則,促進京津冀地區可再生能源一體化消納,同時積極探索可再生能源清潔供暖的新路徑,并全力推動北京—張家口冬奧場館實現100%綠電供給。
自2017年綠電交易首次在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落地實施,三年來華北能源監管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市場主體參與程度和規模、京津冀地區綠電交易實踐情況,持續地研究和改進綠電交易規則,全面規范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交易品種、組織流程、市場結算以及差額收益返還等業務,保障綠電市場公平開放、平穩運行。
與原試行《規則》相比,《通知》刪除了“交易機構分解保障小時數”“各地區綠電交易電量規模確定”“交易執行優先調度原則”“參與電采暖交易風電企業免除該部分電量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等相關部分,增加了“風電企業自行申報保障小時數”“市場化交易電量優先結算”“完善差額收益返還”“優化交易組織方式”等章節內容。除市場化交易優先調度配套規則另行出臺外,其余條款均在本規則中修訂完成。
全面保障可再生能源企業利益
全面保障可再生能源企業利益。進一步落實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政策要求,規范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確保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之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方式有效利用,保障小時數以內部分“保量又保價”,保障小時數之外部分“保量不保價”。風電企業自愿參與綠電交易,保障小時數以外發電量屬于市場化交易電量,以市場交易價格進行結算;參與市場的交易價格若超過標桿電價,則該部分電量計入保障小時數電量,可與后續用戶側超用、發電側調增電量部分進行有效銜接。風電企業根據參與交易情況、自身發電設備運維情況,在確保全年保障小時數不變情況下每月自行申報保障小時數,進一步提升月度保障性小時分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大力推進風電清潔供暖交易。發電企業實際上網電量超過保障性小時數和市場交易總和的電量部分,按照市場保障性結算電價進行結算。市場保障性收購結算電價為本年度京津唐電網年度或月度電量中長期交易的平時段最低交易價格,以此推動風電企業積極參與市場化交易。同時,市場保障性結算電價與燃煤標桿電價的價差部分形成的差額收益,全部向參與風電供暖交易的風電企業進行返還,進一步提升參與電供暖交易的企業效益。考慮到電采暖交易受氣溫影響較大、難以精確預測,電采暖交易暫不執行偏差結算,用戶側少用電等比例調減風電企業交易電量;用戶側多用電、超用部分執行目錄電價,最大限度保障采暖用戶和風電企業自身利益。
助力冬奧場館100%使用綠電。冬奧場館由電網企業代理參與交易,并與發電企業開展雙邊協商交易。《通知》明確冬奧場館綠電交易暫不執行偏差結算,用戶側少用電等比例調減風電企業交易電量;用戶側多用電按原交易價格等比例調增風電企業交易電量,保障冬奧場館100%使用綠色電力。
合力推動綠電市場化。《通知》從多處發力,全面推動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一是交易電量優先結算,調整之前規則保障性電量優先結算的結算次序,增強發電企業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市場意識;二是鑒于目前用戶側市場實際參與主體數量有限,為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剔除雙摘雙掛的交易組織形式,增加了集中競價組織方式;三是對于無正當理由退市的電力用戶,明確保底供電價格政策,不再執行目錄電價,全面增強用戶的市場意識;四是除電采暖、冬奧場館綠電交易之外,用戶側均應按照《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結算規則(試行)》要求,開展偏差結算,并按照當地電力主管部門確定的系數進行偏差結算,保障綠電交易與電力中長期交易有效銜接。
強化監管細化優先級
參與交易的新能源企業應要具備調度端遠程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有功控制子站應接入調度機構主站閉環運行,并滿足分鐘級指令調整周期調整的要求。同時新能源應著力提升電量預測和發電功率預報能力,依據預測情況合理申報市場化交易電量,確保交易結果可執行。
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協同做好安全校核工作,同時新能源企業也參與其中,應向市場運營機構提供較為真實準確的次月優先發電計劃,共同保障交易結果有效執行。
細化不同類型的新能源場站的發電優先級。第一優先級為光伏扶貧電站,第二優先級為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優先保障的新能源場站,第三優先級為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新能源場站,其余新能源場站為第四優先級。當出現因斷面原因導致新能源接納能力受限時,優先安排第一優先級場站發電,并將剩余接納能力分配給第二優先級場站,以此類推。同一優先級內,按照裝機容量等比例分攤的原則確定各場站的基準出力。
對于參與交易的第三優先級新能源場站,每年零時根據有功出力曲線計算其實發有功電量,當電量大于其市場化交易電量時,相應的新能源場站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發電。參與交易并調整為第四優先級的場站,使用折算裝機容量確定基準出力,折算系數為不小于1的數值,鼓勵新能源場站積極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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